时间:2024-09-13 14:48:11 来源:国学在线 点击数:51
“促进”二字较好地处理了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关系
在审议阶段,草案最初的名称是“家庭教育法”,二审时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副主任罗爽认为,法律名称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由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决定的,尊重了家庭教育私人性和自主性的本质特点,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赋能本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是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苑宁宁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我国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理念、能力方面普遍不足,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职责,规定了不履行职责的不利后果,更重要的是,从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因此,法律名称增加了“促进”二字。
“家庭教育促进法侧重于在追究父母责任之前,要把服务做到位。”苑宁宁说,国家和社会帮助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如果父母依然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成长出现问题,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立法过程中,也有声音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缺乏对家长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立法价值有限。罗爽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告诉记者,现代社会法律不只具有强制作用,还有告示、指引、教育的作用。这部法律不是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机制来调整家长的行为,而是用宣告国家价值取向和告知正确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引导家长的行为,较好地处理了国家和家庭的关系。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未对家长的教育行为作过多干预,但是规定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为家长提供支持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立法,从前期调研到进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再到今年经历三次审议,十年磨一剑。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专门立法并非易事。
在苑宁宁看来,家庭教育立法的“难”体现在定位难,对传统家庭教育理念带来冲击,域外可借鉴的经验少,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如何搭建这一核心问题需要破解。
传统家庭教育理念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为什么要立法干预家庭教育?苑宁宁告诉记者,近年来出现一系列突破社会底线的事件,让大家意识到,的确会有一些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教育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社会发展稳定,关系国家未来建设者的培养。国家有权利、有义务帮助父母教育好孩子。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苑宁宁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是通过完善监护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家庭福利法等,创造更多公共服务,提高父母养育孩子教育孩子的能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关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的问题。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更多的是解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如何引导的问题。未来我国仍需要一部更加全面的家庭教育法,前提是,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和能力提高到一定程度。
突出问题导向具有诸多亮点
专家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问题导向,有诸多亮点,如首次清晰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确立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人才队伍的保障机制;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科学方法;加强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支持和服务;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苑宁宁说,针对未成年人有三大教育,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不断细化,着重突出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区别。
“管理体制问题是制约我国家庭工作的瓶颈问题。”罗爽告诉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为主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还明确了配合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多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的模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列举了开展家庭教育的六项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同时,第十七条列举了家庭教育的九种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等。在苑宁宁看来,这些内容非常细致,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主动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指引。
在罗爽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明确家长责任、政府责任、防范违法风险三个层面回应落实中央的“双减”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规定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助于防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以指导家长之名行学科培训之实,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最大亮点是落实中央文件,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苑宁宁告诉记者,农村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的家庭教育如何实施,存在短板。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同时,突破地域限制,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罗爽告诉记者,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统筹协调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解决了站点自身资源有限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将有力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转。罗爽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确定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从根本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贯彻实施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罗爽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将让家庭教育更像家庭教育,让家长学会成为家长。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可以获得不同渠道、种类和内容的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类,即面向所有家长的全面指导,面向不同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家长的特定指导,面对特殊家庭家长的特殊指导。此外,父母可以获得开展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罗爽看来,多部门共同管理模式如何实施,各个部门如何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如何合作是关键问题。建议下一步要完善相关部门履行家庭教育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苑宁宁也提到,教育和妇联两个部门如何就家庭教育分工配合形成顺畅的机制,需要出台更加细致的文件。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问题。”罗爽说,希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人、钱、事权、协调机制等,真正发挥作用。苑宁宁也提到,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配套性规定。这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环节。
此外,专家认为,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还需更加细致的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需完善家校沟通机制、家校矛盾处理机制等。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相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